治疗白癜风的药 http://m.39.net/pf/bdfyy/bdfyw/案例一基本案情:年5月5日21时许,被告人程锋驾驶甘ND长安牌面包车行至广河县买家巷镇马家咀村河那(大柴沟门)境内的兰郎公路时,见被害人马某某独自一人行走,遂生歹念,驾车尾随至马某某家巷道将其撞倒,后强行抱至车上驶离。其间,因马某某反抗,程锋殴打马某某并使用绳子、铁丝捆绑其脖子及手、脚,强行喂食氯氮平,后用透明胶带封住马某某的嘴。22时许,程锋驾车行至康临高速广河收费站缴费时,马某某踢车发出响声,因惧怕被发现,程锋驾车冲卡上高速驶往兰州方向,在行驶约米处时,将马某某拖出车厢置于高速公路上潜逃。22时5分许民警接报赶到现场时,马某某已被途经车辆撞击死亡。5月7日23时许,程锋在四川省马尔康市卓克基镇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死者马某某系遭受巨大钝性外力碰撞、挤压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肺脏、肝脏破裂死亡。
裁判结果:被告人程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程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死者丧葬费元。作案工具车牌号为甘ND长安牌面包车一辆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被告人程锋无视国法,为达到不法目的,开车将被害人碰撞致伤后,给其喂食具有镇静催眠作用的药物,将手脚用铁丝捆绑并神志不清、无法呼救的被害人抛掷于高度危险的高速公路后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被他人驾驶的车辆撞击并导致死亡。本案发生后,在当地群众间造成较大影响,被告人程锋在法院审理阶段拒不认罪,否认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合议庭通过召开庭前会议、在庭审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让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突出庭审的中心地位,充分发挥庭审的功能作用,真正做到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控诉辩护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通过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通过审理,认为其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程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二:被告人白彦福、冯秉生、王建华受贿一案
基本案情:1.被告人白彦福在任临夏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大队、巡警大队、环食药大队、应急处置分队,东区、城北、城南三个派出所工作期间,收受周江鸿(系临夏市御都水疗养生会所、百乐游艺厅合伙人,另案处理)现金元、中华牌香烟2条(元)、家具1套(元)。2.年底至年4月,张尕青、周江鸿(系临夏市御都水疗养生会所、百乐游艺厅合伙人,另案处理)为使开办的洗浴城得到关照,张尕青请托他人介绍认识冯秉声,并与周江鸿先后在临夏市西湖银峰餐厅、三易百花家园餐厅宴请冯秉声、王建华等人。在三易百花家园餐厅就餐时,冯秉声示意就餐的相关公安人员对该会所进行关照。年春节期间,周江鸿、张尕青借冯秉声女儿生病住院和搬家之机,通过方亚恒将装有2万元人民币的茶叶礼盒送给了冯秉声。3.年8月至年6月,王建华在任职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期间先后多次收受周江鸿现金共计元和价值元的VivoX21i手机一部。案发后被告人白彦福退赃元,被告人冯秉声退赃元,被告人王建华退赃元,退回VIVOX21i手机一部。案件办理中,临夏州监委查扣白彦福受贿物品CBD牌布艺沙发1套、CBD牌双人床1张、左右牌双人床1张、CBD牌茶几一台、CBD牌电视柜1组。
裁判结果:康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白彦福、冯秉声、王建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周江鸿、张尕青等恶势力犯罪团伙现金、物品,接受宴请,利用职权为该团伙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保护,致使该团伙大肆实施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时间长达17个月,御都养生水疗会所、天御洗浴中心现金日记账记载营业额达元,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白彦福、冯秉声、王建华的行为损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且属于恶势力“保护伞”,均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其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不属于恶势力保护伞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白彦福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家具款元由马军诚给付周江鸿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白彦福从张尕清家具店拉走家具是事实,至案发前白彦福或马军诚都没有支付家具款,周江鸿、马军诚、宋亚琼的证言均证实马军诚为了掩盖事实,防止对白彦福不利而实施了串供行为,且被告人白彦福和马军诚所说的二人之间有近元债务的说法无证据证明,故关于家具款由马军诚支付的陈述和证言与前述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冯秉声、王建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冯秉声、王建华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白彦福、冯秉声、王建华已退还了赃款、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六)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彦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元。被告人冯秉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元。被告人王建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元。
二、追缴白彦福的受贿款元、冯秉声受贿款元、王建华的受贿款元及VIVOX21i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依法查扣的白彦福受贿物品CBD牌布艺沙发1套、CBD牌双人床1张、左右牌双人床1张、CBD牌茶几一台、CBD牌电视柜1组依法予以没收,由查扣单位临夏市监察委员会上缴财政。判决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判决书中证据述写非常充分、具体、清楚,质证过程详细,证据分析可谓条分缕析、透彻流畅,事实认定客观公正。经一审认定被告人白彦福、冯秉声、王建华受贿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案例三:被告人马有苏、王安等九人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等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安、马有苏等人疑受雇运输毒品的马某一、马某二私吞毒品。年4月7日,王安、马有苏、马成祥将马某一、马某二叫至广河县三甲集五户桥附近,马有苏指使马一四么二力(另案处理)、陈一代勒四、李一四么二力、铁大吾德、马占林(另案处理)、王健将马某一、马某二捆绑后拉至东乡县果园乡马有苏姐夫家,后将二人带至王山村八社3号马一四么二力(系马有苏叔叔)院内。王安、马有苏、马一四么二力、陈一代勒四、李一四么二力、铁大吾德、王健、马占林等人在马某二趾甲缝中插牙签,将其捆绑固定在木板上置于烤箱上炙烤双足,逼问毒品下落。4月8日,几人又将马某二带至王安家地窖中,马有苏指使马一四么二力、陈一代勒四、李一四么二力、铁大吾德等人用烧红的铁铲灼烧马某二身体,后将马某二转至马二洒家中并用铁链锁在烤箱上。期间,王安、马占林、马二洒轮流看守,直至4月17日被其亲属接回。4月8日,马某二被先行用刑拷打后,在马一四么二力院内,王安、马有苏、马一四么二力、陈一代勒四、李一四么二力、铁大吾德等人,将马某一捆绑在椅子上,先在其指甲缝中插牙签,后将其捆绑固定在木板上,抬至烤箱面上烫其双足,用烧红的钢筋烫烧其腹部等手段,逼问毒品下落。马某一被用刑致伤后,拘禁在该院内。4月14日,王安、马有苏、马一四么二力、陈一代勒四、李一四么二力、铁大吾德等人又将马某一捆绑固定在兰驼车加高栏上,使其站、坐在烧烫的烤箱面上,反复烤烫。马某一屡次遭受严刑后,生命垂危,王安、马一四么二力、陈一代勒四、李一四么二力、铁医院抢救,医院途中死亡。马某一被致死后,被告人马有奴四受王进海(另案处理)请托,在明知马某一死因情况下,替王安等被告人与马某一家属调解、商谈命价,意图让被害人家属尽快埋葬死者并撤回在公安机关的报案。
裁判结果:被告人马有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一代勒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一四么二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11月16日起至年11月15日止)。被告人铁大吾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11月13日起至年11月12日止)。被告人王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7月15日起至年7月14日止)被告人马成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8月19日起至年8月18日止)被告人马二洒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马有奴四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马有苏、王安、陈一代勒四、李一四么二力、铁大吾德、王健、马成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建云、杨苏木、马奴哈支付的被害人马某一的丧葬费元。其中被告人马有苏、王安各承担25%,即.75元,被告人陈一代勒四、李一四么二力、铁大吾德、王健、马成祥各承担10%,即.3元;被告人马有苏、王安、陈一代勒四、李一四么二力、铁大吾德、王健、马成祥、马二洒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二的医疗费.79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交通食宿费元、残疾辅助器具费元,共计.79元。其中被告人马有苏、王安各承担25%,即.2元,被告人陈一代勒四、李一四么二力、铁大吾德、王健各承担10%,即.28元,被告人马成祥、马二洒各承担5%,即.64元。各被告人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涉案人数众多、犯罪手段残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重大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对检察机关认定的被告人的顺序依法进行调整。及各涉案被告人的罪责,依法对多名主犯分别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等刑法,对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的数名从犯,分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既有力打击和震慑了严重暴力性犯罪,又体现出刑法教育挽救、宽严有度的功能作用,真正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使案件的审理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四:白儒滥用职权一案
基本案情:年6月,白儒在任张掖市临泽县沙河镇镇长期间,沙河镇五三村服刑人员吴荣经村级*组织推荐,报沙河镇*委讨论决定后发展为*员。后吴荣通过向村民贿选担任五三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吴荣多次赠送已转任镇*委书记的白儒香烟等礼品,两人关系密切。自年4月至年10月,吴荣依托行使基层村级两委组织的权力,逐步形成了危害一方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年1月,张掖市临泽县沙河镇政府在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时,上诉人白儒明知吴荣开发的“五三嘉园”房屋面积超标,不符合易地搬迁安置点标准要求,且在大部分搬迁户均没有搬迁意愿的情形下,未按规定召开镇*委会议讨论,在变更易地搬迁安置点的报告中回避房屋超标的事实,将“五三嘉园”确定为五三村28户的安置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吴荣为套取项目补助资金和专项款,让搬迁户在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贷款补助等资料上签名,白儒未对搬迁户的真实意愿、搬迁户贷款、补助资金发放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将专项补助及贷款拨付给吴荣为法人的五三惠民实业公司,致使.4万元专项资金被违规使用、21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至今未能搬迁入住,易地搬迁项目无法实施完成的重大损失。年10月,上诉人白儒利用担任沙河镇镇长职务便利,安排负责“新建兰新铁路第二双线”过境段建设征地补偿专项工作的副镇长赵讯,在被征用土地的刘忠荣、曹治国、屈正华三人名下虚列补偿项目,在刘忠荣名下虚列征地补偿款380元,在曹治国名下虚列征地补偿款元,在屈正华名下虚列征地补偿款元,以上合计90.07万元。年8月,已转任沙河镇*委书记的白儒分别安排刘忠荣、曹治国、屈正华三人与沙河镇会计李多智办理了资金拨付,将该款转入沙河镇政府辖区内的沙建公司出纳马秀芬卡上。年10月,白儒安排沙河镇会计李多智从马秀芬处支取元,存入沙河镇财务的项目专项资金,用以弥补该专项资金的短缺部分,剩余部分由沙河镇政府违规用于购买烟酒礼品、车辆加油、公务接待等支出。
年12月,白儒指使分管征地工作的副镇长罗永明及工作人员刘建新,以沙河镇西关村村主任贾高进之名虚列征地补偿款,套取征地补偿款总计45.万元,后指示罗永明、刘建新将该款转入沙河镇政府辖区内沙建公司出纳马秀芬的银行卡上,由沙河镇政府违规用于购买烟酒礼品、车辆加油、公务接待等支出。
裁判结果:一、撤销临夏县人民法院()甘刑初61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白儒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12月25起至年12月24日止。)
三、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典型意义:白儒案的定性对于准确理解“打伞破网”与“打准打实”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黑恶势力“保护伞”是指在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形成、滋生蔓延、坐大成势、实施违法犯罪和在被打击处理的过程中,徇私徇情、违纪违法、采取各种手段给予支持、帮助、包庇、纵容、袒护,或者直接参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共同实施犯罪的*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其他单位或组织中的公职人员。本案中,白儒在任张掖市临泽县沙河镇镇长、镇*委书记期间,多次收受该镇恶势力集团首要分子吴荣的贵重物品,未经*委会讨论擅自决定易地搬迁安置点,在扶贫搬迁等项目中为吴荣等人牟取集团利益提供便利,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吴荣恶势力集团坐大成势提供了经济支撑和保护,系“保护伞”类型中的“官伞”。“打准打实”既是刑事审判维护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扫黑除恶工作实现预期目标的基本前提。本案二审中,基于原审判决认定的白儒贪污30万元的犯罪事实缺乏相应的证据证实,也无法排除沙河镇政府与兴科公司存在“顶账”的可能性。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法对该起贪污认定的滥用职权予以改判。体现了严格坚持依法办案原则,既不“降格”也不“拔高”,做到了不枉不纵,公平公正。
案例五:上诉人永靖县自然资源局与被上诉人兰州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许可纠纷
基本案情:被上诉人兰州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厦公司”)决定投资建设安厦半岛度假村项目,并于年6月5日取得永靖县规划局的规划许可。年6月16日永靖县人民政府为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年6月25日,安厦公司向上诉人永靖县自然资源局(原永靖县林业和草原局)提出《关于安厦半岛度假村建设项目》的申请,年7月6日,上诉人依据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建立甘肃黄河三峡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批复》甘林资字()11号文件作出《关于安厦半岛度假村建设项目与甘肃黄河三峡湿地保护区位置的批复》,认为安厦公司所建设的项目其选址在自然保护区内,不得建设安厦半岛度假村项目。安厦公司认为建设项目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部门的通知书,故上诉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合法。要求依法撤销其作出的永林发()22号《关于安厦半岛度假村建设项目与黄河三峡湿地保护区位置的批复》,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对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建立甘肃黄河三峡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批复》(甘林资字()11号)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永靖县自然资源局于年7月6日作出的永林发()22号《关于安厦半岛度假村建设项目与黄河三峡湿地保护区位置的批复》违法,宣判后永靖县自然资源局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中,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等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诸多问题,进而使行政机关依照该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该案的审理结果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将进一步加强法院与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逐步形成行政监督和司法审查的合力,从源头处规范权力的行使,从依据上杜绝违法行政的可能;2.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在立法上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更好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潜在的侵害,救济现实的侵害,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3.通过与行政机关以处理建议的方式通报交流相关信息,一方面加强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就行政法制和行政审判工作的沟通交流,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行政审判能力,另一方面规范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维护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因此本案具有典型性,在司法实践和行政立法中具有一定意义的指导性。
案例六:和政县京和观赏石交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和政县京和观赏石交易有限公司成立于年8月1日,经营范围为观赏石、景观石批发、珠宝玉石的零售。公司设立后,因资金短缺,在公司工程建设中拖欠工程款、材料款、劳务费等形成大量民事诉讼。案件经法院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强制执行总标的额达.万元。因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部分当事人向政府相关部门上访。年4月,通过执行转破产程序,临夏州法院受理了京和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并指定和政县招商局局长为组长、财政局等9个部门副局长及破产专家律师为成员的破产管理人。
裁判结果:经破产程序审查,共有25户债权人申报债权.85元。管理人经审核确定普通债权总金额.85元、税款债权元。京和公司的全部资产经委托第三方评估价值为.86元,经公开拍卖实际处置价值元。经全体债权人表决通过了《财产变价方案》和《财产分配方案》,最终涉及农民工的债权%予以清偿,材料供应商、工程款债权及银行等普通债权得到60%的清偿。京和公司在建工程由接拍人承接完成续建。
典型意义:1、府院联动机制助推破产案件审理。临夏州于年成立了府院联动工作小组。本案审理中本院与和政县委县政府有效衔接,成立由政府10个部门组成的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案件的成功审结离不开各级政府的